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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使用实际属于他人的财产的合法权利。大多数地役权本质上是非排他性的,因为基础财产属于被授予地役权的个人或个人以外的其他人。住宅区内有非独家的地役权,包括分区。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创建地役权。通常,地役权是以财产契约授予的;这些被称为“快速拨款”的地役权。有时,地役权是通过暗示创造的,这意味着地役权被授予,因为它是先前使用所暗示的。地役权也可能因必要而产生。例如,如果一块土地本来是内陆的,那么内陆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到法院给他一张地役权,这样他就可以进入他的财产。
入口和出口
大多数地役权允许入口和出口。入口和出口的能力是退出的能力。一些地役权给予下水道和电力线的公用事业公司。这些类型的地役权还包括进入和退出的权利;然而,地役权是否属于某一特定公用事业公司,取决于授予地役权的工具的措辞。
非独家地役权
大多数地役权都是非独家的。例如,许多地役权是允许房主跨越另一个房主的土地的车道。这些类型的地役权是非排他性的,因为不能排除相关土地的所有者使用他自己的财产。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已宣布一方专属的住宅地役权。但是,如果一方已将其改进到一定程度,即取消改进将对构成改进的一方造成困难,法院通常只宣布一项地役权。
其他考虑因素
有时法院会宣布一项地役权,如果不这样做会引起邻近业主之间的纠纷。此外,如果一方误认为真正的边界线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法院已宣布地役权是独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