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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规定了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债务的期限。未能在限制期内行事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来防止执行债务。在加利福尼亚州,基于期票的债务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诉讼时效可能会因制定票据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限制期
在加利福尼亚州,期票是根据特定条件(如付款时间表和利率)偿还贷款的书面承诺。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37条规定,所有基于“书面文书”的诉讼必须在四年内提交。作为一项规则,四年限制开始自未支付承兑票据到期之日起计算。
限制期 - 例外
“民法典”第337条规定了四年期承兑票据规则的例外情况,这些票据由抵押或信托契约以不动产出售的权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私人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不是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债务。取决于影响情况的经济因素,有时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可能导致债权人的钱少于期票上的欠款。如果债权人想要在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出售后起诉债务人的余额,民法典第337条规定,诉讼必须在出售后三个月内提起。
诉讼辩护
虽然诉讼时效期限已到期,但债权人不会自动被提起诉讼以收取债务。诉讼时效是必须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理由。如果债务人未能就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债务提起诉讼,债务人将有效地放弃主张辩护的权利,并可对他作出判决。
卖空
由房地产担保的期票通常是“卖空”的主体 - 即出售不完全支付票据到期余额的不动产,但贷款人放弃该房产以便出售完成。这种情况对票据到期的余额的时效没有影响。如果债务人未能向贷款人支付余额,则贷款人将在停止付款之日起四年内提起诉讼。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债务人必须从贷方获得完整的期票 - 不仅仅是抵押或信托契约 - 作为任何卖空协议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