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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的就业法并不要求企业在被解雇或解雇时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但是,如果公司决定给员工一个遣散费,那么雇主和员工都必须考虑税务问题。注意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为其雇员提供遣散费的加州公司也必须遵守联邦就业法。
遣散费
遣散费是雇主支付的失业补偿金,以及联邦和州失业救济计划提供的任何就业补偿。虽然他们通常包括在一起,但遣散费不包括假期工资,病假或最终工资。一些企业使用这种遣散费作为甜味剂来鼓励下岗工人签署所有索赔的释放,这是一份文件,保证前雇员将来不会起诉雇主。
联邦税
遣散费被国税局视为应税收入。失去工作的加州纳税人必须在收到的纳税年度纳税。您的雇主应对您的遣散费扣缴税款,并将该金额包含在您的W-2税表中。对遣散费收入征收的联邦税取决于纳税人的数额和情况。但是,对遣散费的联邦税的标准扣除是25%。例如,如果您获得1,000美元的遣散费,您的雇主可以预扣250美元的联邦所得税。
加州州税
加利福尼亚州不要求失业工人就其失业救济金纳税。然而,就税收而言,加利福尼亚将遣散费视为工资的一部分,而不是失业补偿。加州州税的遣散费标准扣除额为6%。同样,您的雇主应从您的净遣散费中扣除这笔款项,并在您的W-2表格中详细说明。但是,如果您的雇主没有在您的遣散费中扣留税款 - 联邦或州 - 您可能必须自己支付估计的款项。
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
虽然遣散费需缴纳所得税,但并不总是要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税。根据2002年联邦索赔法院裁决,非自愿解雇的雇员的遣散费被视为补充失业补偿,不受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税的限制。但是,如果雇主收到遣散费作为奖金以换取自愿终止雇佣,则可能被视为其工资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