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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利福尼亚度过工作年限的个人可能决定在其他州度过退休年龄。退休期间收入减少可能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开支,加州是50个州中生活成本第四高的州。加州对退休金征税的任何责任对退休保障都很重要 - 只有三个州的最高税率高于加利福尼亚州。
公法104-95
早在1991年,反对派就存在加州对非居民收到的养老金征税。只有12个州对非居民征税。从1995年1月1日起,美国国会通过公法104-95取消了这一做法。该法案取消了非居民对养老金和退休收入的征税,包括每月退休金,递延补偿计划,个人退休金和年金,或退休后创建的某些其他合格雇主支付安排。
加州来源收入
在公共法104-95通过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州工作时获得的养老金被认为是“加州来源收入”,并且是非居民的应税收入。一些加州来源的收入仍然对非居民征税。非居民从加利福尼亚州房地产中获得的租金收入 - 例如公寓的时间份额 - 在一个日历年中超过1,500美元需要缴纳加州所得税。从加利福尼亚州的合伙企业获得收入的非居民合伙人,在某些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以及信托或遗产受益人的非居民股东也可能对加州税收负责。加利福尼亚州还对在加利福尼亚州工作的非居民的工资征收所得税,例如亚利桑那州的居民穿越亚利桑那州 - 加利福尼亚州的边境工作。
加州居民享受州外养老金
在相反的情况下,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根据在另一个州完成的工作从养老基金中领取养老金或分配 - 所有养老金都在加利福尼亚州征税。例如,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居民退休后一次性提取养老基金,如果个人在成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永久居民后获得资金,则所有养老基金都应纳税。这些资金是在居住在另一个州时获得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控制。
麦考利法案
了解麦考利法案的加利福尼亚州非居民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该法案已经颁布,并且存在一项法律,要求非居民为加州来源的养老金收入征税。麦考利法案是2010年11月加州大选的拟议举措。如果养老金是根据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的工作,该法案将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养老金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本来就很苛刻 - 每年40,000美元以上的退休金金额的50%。该措施没有进入投票,也从未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