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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是一方拥有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或建筑物),出租人,然后合法授予另一方,承租人,使用该物业一段时间的权利。出租人不给予承租人任何实际的财产所有权,只有占有权。有几种不同类型的租赁权,每种都有自己的规则。
创建租赁权
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任何类型的口头协议创建租赁权,其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明确或暗示允许使用该财产。但是,通常必须写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租约。将租赁权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益区分开来的基本特征是,即使当事人不知道租赁权何时终止,他们也默认同意它将终止,不会无限期地继续。
财产类型
租赁权是土地上的遗产。在大多数州,法律规定“土地”包括土地本身,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土地上的任何自然资源(尽管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取资源通常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租赁物业也可能包括“固定装置”,以法律认为土地财产部分的永久方式附加在土地上的个人财产。
年限
年限或租赁年限是一种租赁权,持续时间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确定的特定时期。双方通常在租赁开始时确定终止日期。如果承租人放弃财产,当事人可以提前终止任期,并且出租人接受他的投降。
威尔的租约
随意租赁是双方有意继续租赁的,直到任何一方希望结束它。州法律通常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随意在租赁中提供不同数量的通知。法律也可以在某些事件发生时随意终止租赁。
定期租约
定期租赁是一种具有固定开始日期但没有特定结束日期的租赁权。定期租约与租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定期租约会在固定期限内重复更新,直至一方发出通知为止。每月租金通常属于本标题;一旦新月开始,租约将持续到该月底。连续更新期可以是长达一年的任何时间。
在受害者的租约
租赁租赁是一种租赁权,当承租人即使其合法租赁权已经到期时仍然占有该财产。此时,出租人可以随时驱逐承租人而无需通知。如果出租人允许租赁继续,承租人将在出租前支付出租人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