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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或建筑物有关的长期租赁协议通常都有记录规定。在商业租赁环境中尤其如此。记录条款允许任何一方向县记录租赁协议或租赁协议通知。允许记录租赁的一般目的是在租赁财产的公共记录中创建优先权益。
县土地记录
每个县都指定了一个土地记录官员,通常称为县记录员,以维护与该县内所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所有权有关的公共记录。县土地档案办公室记录了与房地产任何类型的利益相关的所有记录文件的副本,这些记录的文件可供公众查阅和研究。
记录
记录租赁协议意味着向当地县土地档案办公室提交租赁协议的副本。土地记录办公室将收取一小笔记录费用,并在租赁协议的顶部盖上一张记录印章,该印记表明记录文件的日期,时间,条目号。然后,该县保留所有记录文件的索引,以便公众可以搜索和审查这些文件。
目的
许多州法规规定,录制是创建长期利益房地产所必需的。如果土地上的某些利益不是写在与该县一起记录的文件中,则可能无效。此外,如果物业的所有者出售物业,并且尚未记录租赁协议,则物业的未来所有者将不受租赁协议条款的约束。记录将所有未来的房产购买通知存在租赁协议,这导致所有未来的房产购买者如果从房东购买租赁房产,则受租赁协议条款的约束。
私人通知
一些房东或租户不希望公开租赁协议的所有条款。租赁协议可能包含房东或租客希望保密的机密信息。因此,通常的做法是记录一般性确定租赁协议的租赁协议通知,但实际上并未记录租赁协议本身。记录通知可保护租赁的优先权利益,而无需披露租赁的私人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