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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在其去世时是所有人或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则可能需要运输契约将已故配偶的所有权转让给尚存配偶。然而,在某些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契约是不必要的,因为幸存的配偶将在死者配偶去世后立即自动获得财产的全部所有权。

配偶去世后可能需要新的财产契约。

所有权类型

配偶可以在财产契约上共同或单独拥有财产。一般而言,实际上在契约上命名的配偶是该物业的拥有人。如果配偶双方都被提名,那么他们就被视为共同所有人;但如果契约上只有一名配偶,则该配偶是独立的唯一所有人。未以契约命名的配偶可能拥有该财产的婚姻利益;但由于她不在契约中,因此她没有记录该物业的书面权益。

单独拥有

当配偶去世并且他是物业契约中唯一的配偶时,则需要新契约将遗产转让给尚存的配偶,或者已故配偶在其遗嘱中为其作为财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在死者配偶去世后不久,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将控制已故配偶的遗产,并将通过一个名为遗嘱认证的法律诉讼程序通过遗产。遗嘱认证程序的一部分将涉及遗嘱执行人签署一份新契约,将死者配偶的所有权转让给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或者如果没有遗嘱,则根据州法律命名的继承人,通常是未亡配偶

租户共同

大多数配偶共同拥有自己的财产。共同所有权的一种形式称为共同租赁。共同拥有财产作为共同租户的配偶在另一方配偶去世后不会自动获得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已故配偶对该财产的共同权益必须经过遗嘱认证过程,就像已故配偶分别拥有该财产一样。幸存的配偶将继续拥有该财产的一半权益,因此只有已故配偶的半数权益将通过遗嘱认证。

联合租户

配偶共同所有权的更常见类型称为联合租赁,或在某些州,整体租赁。联合租赁是一种共同所有权形式,包括自动生存权。这意味着遗嘱认证没有必要将已故配偶的半数权益转让给尚存的配偶。共同租约或整体租约下的未亡配偶在另一方配偶去世后自动获得该财产的全部所有权。没有遗嘱认证或契约是必要的,以保留未亡配偶的全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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