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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信托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否则不必将信托记录为合法信托。如果信托不拥有房地产的所有权,则以信托名义持有的所有资产都将保密。受托人保留信托投资组合中所有信托财产的记录。信托授予人去世后,受托人将所有信托的财产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资助信托
对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生活的信托,设立生活信托的人,即信托设保人,必须以房地产,传家宝和个人财产等高价值资产为其提供资金。信托授予人可以直接将信息出售给信托,也可以使用转让表格对其进行重新命名,转让表格将个人和房地产的所有权从一个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只有经过认证的房地产估价师才有资格设定房地产价值。
公共记录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任何涉及房地产的契约转移都应记录在该物业所在县的县书记员或县记录办公室。信托设保人必须记录原始信托文件,房地产契约和评估报告。公共记录制作完成后,所有文件必须保留在信托组合中。没有必要记录涉及其他资产的信托,例如股票,债券和个人财产。
注意事项
一旦房地产转让记录完成,公众可以完全访问交易细节,包括购买价格和转移日期。县书记员可以提供保护个人和财务信息不出现在公共记录中的方法。例如,您可能让县职员编辑某些机密部分或完全保留记录中的完整信任文件。
公共记录的好处
拥有公共记录的好处是,如果您记录房地产契约转移,例如,在县文员或县记录员办公室,您有一个无可争辩的转移记录,这对于原始文件丢失尤其重要,被盗或被毁